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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问题,就找魏疆律师
2016-06-12浏览348次
预约承诺:
公司名称:
上海百仙聚
服务区域:
南岗 省政府
类 别:
合同纠纷
联 系 人:
太宗律师事务所敖玲
详细地址:
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
咨询商家:
13904802941
详情描述
    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主任魏疆,是房产、婚姻继承、劳动、刑事等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。  

    有问题,就找魏疆律师  

    http://www.taizonglaw.com/

    S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

    法律界的一个朋友与我讨论一个案例,在讨论案件时,又邀请部分业内人士参加研讨。
    案情简介
    犯罪嫌疑人 S 男 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:XX村
    1994年在村辖区开垦一块荒地种植一年后,因不赚钱,就废弃外出打工, 2004年之后,因农业情势好转,S便想回村再进行种植经营,发现村上将此地发包给W村民。S找W索要耕地,W以此地为村上发包属于合法获得为由拒绝让出耕地。双方数次发生争执,S与W有两次进行打斗,S将W打伤(轻微伤)。从2009年至2011年期间,S在此地上开始强行耕种,即每次当W刚播上种子,S就耕了重新种,给W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元.本案在当地影响很大,检察机关欲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    对案件进行讨论时主要有三种意见
    第一种意见:S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。
    理由是:本案涉及的耕地,属于村集体所有,村委会有权将此地在S废弃后进行发包。W获得耕地的使用权、经营权是合法的,S在废弃多年后,因种种原因进行索要未果,为了一己私利,毁坏或破坏已经播种的耕地致使W所付出的种子、人工、机械等直接作业费付之东流,是直接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,且造成重大损失,是典型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。
    第二种意见:S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,这种罪名虽然定义为,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,起哄闹事,任意伤害无辜,肆意横行霸道,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但对于一个村屯组织而言,对众多不特定的村民发包机动地、荒地而进行经营活动。是构成特定的公共场所和社会秩序。S本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争议,却因心胸狭隘,一己私利向合法承包人挑起事端,将无辜W 打伤,达到了强行索要耕地的目的,将属于村委会所有的土地视为己有,想要变种,想弃就废,以然挑战社会秩序,造成恶劣影响,应追究其寻衅滋事罪。
    第三种意见:本案不构成犯罪,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,应定性为侵权。
    理由是:S行为与涉案耕地系当年其本人开垦,虽然事隔多年,S依然认为对此地享有经营权。应归S享有,村委会无权将S开垦的土地发包给W。S在自己的耕地上种地理所当然。这样S行为的定性,首先取决于争议土地使用权的界定。如果确定争议地块属于W,村委会发包方行为是合法的,再进一步确定S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,也就是说S的行为事出有因,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认定,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。
    采用刑罚手段,是针对那些使用民事、行政手段不足以调整的最严厉措施。S基于当年开垦的土地与W及村委会产生纠纷,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、侵权之诉予以解决,可以选择民事制裁给予教训。動则追究刑事责任,显然过于严苛。曲解了刑法的精神和目的。
    (至于前两个涉及罪名均过于牵强,将犯罪构成断章取义,概念混淆,实属荒唐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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